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及《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法规政策,进一步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深化教学改革,培养技能人才,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联盟章程。
第二条 联盟的名称: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联盟,简称“校企合作联盟”。
第三条 联盟的性质:本联盟是宁夏青松技工学校与企业、行业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技术创新、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四条 联盟的原则: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校企双方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合作,共同培养技能人才,打造技工院校教育品牌。
第五条 本联盟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对接、校企双制、共同育才、参观考察、高层会商等方式,加强联盟单位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推进工作。
第六条 本联盟办公地点设在宁夏青松技工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校企合作联盟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理事若干名。联盟实行聘任制,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本联盟的名誉理事长。
第八条 联盟理事长由宁夏青松技工学校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学校分管领导和部分企业或行业负责人担任,理事由学校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和行业专家以及职教专家担任。
第九条 校企合作联盟单位以宁夏青松技工学校邀请与企业、行业、院校自愿加入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由意愿加入的单位填写“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联盟单位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经联盟筹备处审核,大会同意即成为联盟理事单位。
第十条 联盟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三)总结交流校企合作、联盟工作情况。
(四)定期对合作成效进行评估,共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领域。
(五)推进落实合作项目,筹备、召开联盟年会。
第十一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设在宁夏青松技工学校培训中心,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完成联盟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盟理事单位的联络工作;
(二)负责联盟合作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宣传工作;
(三)筹备组织校企合作联盟大会、研讨会、年会等,负责起草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负责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建设、教改科研、产品研发、技术咨询、项目申报等方面的合作事项,推进合作项目落实;
(五)推进联盟信息共享,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企业人才、用工需求信息;
(六)负责联盟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联盟实行半年或年会制,每年召开1一2次,年会由秘书处协调、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合作。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展订单培养,按企业的要求培养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企业可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奖教金。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
第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学生学习、教师锻炼场所和便利条件,选派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管理人才兼任学校教师;学校为联盟单位提供学生协同管理培训、在职人员岗位提升、学历提升和职业资格培训等。
第十五条 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共同开展技能竞赛、教学改革、产教融合、技术革新、优秀企业文化传承等方式,促进技能提升;通过技能、岗位实训,建立校企技能大师工作室、工艺及产品研发中心等,以师带学、以师帯徒,实现教学过程与实际岗位有效结合,培养合格的技能人才。企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学习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办法与学校教育实现互认和衔接。
第十六条 见习、毕业实习、毕业生就业等合作。学校将向联盟单位授牌:“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基地”。联盟单位向学校授牌:“×××(单位)人才培养基地”。学校根据合作协议向联盟企业派送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毕业生就业的学生,并聘请联盟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或管理人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企业应当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四章 联盟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单位参与指导学校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体系、课程标准和教学改革等教学活动,联合招收学员,使学校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单位需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联络员及时与秘书处联系,介绍本单位的最新情况,商谈对接双方进行合作的项目及进展。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联盟理事单位受邀参加联盟的有关工作会议,听取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报,并对联盟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联盟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教学改革、技术创新、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获得学校科技、教学、培训成果。
(四)优先与学校开展人才培养、产教融合、科研合作,促进校企共同发展。
(五)优先招收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单位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联盟单理事位之间的密切联系;协助学校开展教学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四)优先接受学校的科技、知识成果转让和毕业生就业。
(五)及时向联盟反馈本单位的科研成果与人才需求、培养情况。
(六)按合作项目向学校、企业或行业互派、推荐兼职教师。
(七)共同开展专业需求和技能人才需求调研,毕业生就业招聘及其他有益于校企发展的社会服务活动。
(八)开展校企双制共建专业、共育技能人才、共组教师队伍、共搭管理服务平台、共享教学场地、设立学生奖学金等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理事单位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按程序办理注销。
第二十三条 理事单位如有严重损害联盟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应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主要经费来源
(一)争取政府及行业的资助。
(二)学校、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自筹经费,学校用于开发和管理校企合作安排的经费。
(三)联盟合作中的企业、行业赞助或企业校企合作专项费用。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制度,经费仅在联盟业务活动范围内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财务收支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六条 联盟根据本章程为理事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培训或承担的科研、技术开发等项目,由学校或相关项目实施单位与理事单位议定,另行签订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单位情况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网站或合作建立的信息平台,包括校企合作动态、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供求情况等。详情请查阅宁夏青松技工学校网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宁夏青松技工学校校企合作联盟。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企联盟共同议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校企联盟大会通过后有效。